1. 研究目的与意义
理论意义: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目前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实践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存在着不小的问题,作为野生动物保护中可以称之为“善后工作”的对受害人的补偿制度,它的完善可以使得很多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可以以一种很好的结尾结束,更好地凸显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作用,体现出法律对现实生活的影响力与积极作用。
现实意义;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在野生动物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关系,如果受害人认为自己的合法利益无法或者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维护,那么他们便很有可能会采取更有利于自己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对野生动物正常生活的干扰甚至是对野生动物的生命以及健康有威胁的存在,野生动物便会处在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野生动物的保护就有可能成为一场空,只有保护好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使得野生动物的保护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到更好地解决方法,而不是受害人为了私人利益做出不利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行为;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是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减少人与自然的矛盾,更好地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微妙的,一方面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存在其中且居于一个较高的位置,人类身处其中又享受自然给予人的一切,例如空气、水、土地等人类赖以生存又高度利用的自然资源,另一方面,人类的高速发展与自然的低速自我修复于净化又产生了矛盾,城市化的进程最早在西方国家展开,这也是全球发展必将首要考虑的方向,对自然资源的索取与破坏超过了自然自我再生、自我修复的速度,造成了人与自然间的事务的矛盾,将不利于中国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野生动物作为自然资源的重要构成部分,人类必须处理好与其的关系,才能使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宏伟目标有现实基础;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是对受害人的合理谅解与补偿,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形象,对于社会形成人人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有积极作用,在受害人因为野生动物的行为遭受到损失之后,政府能够提供及时的经济补偿无疑是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政府对普通人民群众的补偿与安慰,对于政府亲民为名形象的塑造有着非常明显的作用,在受害人得到补偿后,保护野生动物的观念也会因此深入人民群众的内心,构造人人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自从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后,野生动物保护法便在实践中前进,不断出现的野生动物保护的问题对当时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在2004年、2009年、2018年三次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修正,以此来更好地解决不断出现的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矛盾。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有很多条文都明确规定了非法贩卖、食用野生动物会受到怎么样的具体惩罚,对于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应该如何划分责任,但是,对于野生动物闯入人类领地对人类的合法财产进行破坏的行为,只有简单的描述,根本没有细致入微,规定如何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在很多法制栏目中,不乏野生动物损害农民庄稼的行为,但是,对于受害人农民来说,他们的法制观念较为淡薄,往往只能认定为自己活该而没有想着去向政府寻求赔偿,即使向政府寻求赔偿,市级以下的政府往往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应该如何进行赔偿,赔偿的标准都没有便只能进行主观判断,赔偿操作的不规范性极强,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法律保障。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本文写作的创新点在于对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完善的现实意义方面,考虑到了人也是自然的一部分,将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考虑到当中,结合目前国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与中国正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联系在一起,提出了人与野生动物“双赢”的具有很强现实意义的结果。
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首先通过搜集和查阅与野生动物相关的资料为自己的研究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然后引入野生动物保护中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主题。
5. 参考文献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辨析[J]. 吕忠梅. 法学论坛. 2017(03)【2】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探析[D]. 黄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3】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理念与路径[J]. 周珂.陈微.环境保护.2020(06)
以上是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