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颁布,本次新《证券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在于注册制的推行。新法第九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将旧法第十条规定的核准制度变为注册制度,体现了党和国家全面推动证券市场准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决心和意志。一直以来,证券市场上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频发,而在注册制下,对于上市公司如实称述提出来更高要求,同时,也更加考验监管层的智慧与能力。
通过新《证券法》及其他配套法律法规的赋权,监管机构能够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监管合力,持续厘清上市公司违法事件各环节责任人的责任边界,并予以相比以往严厉得多的处罚标准,从而形成更加完善的民事乃至刑事责任链条,最终达成更有效的执法威慑力,提醒各大上市公司相关各方必须敬畏法律、尊重和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否则将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兼顾了事后追责与事前预防,为护航我国股市国际化、法治化、公开化改革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将让更多新老投资者稳定预期,进一步促进股市生态繁荣
当前,我们面临百年之未有大变局。注册制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在注册下保证上市公司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须要对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规制。要明确行为主体的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投资者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迫切之举,更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切实之策。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证券市场是信息的市场,而虚假陈述主体的虚假陈述行为无疑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证券市场规制的目的之一就在于确保市场信息的公平性与均衡性。当上市公司做出来虚假陈述行为时,无疑要对投资者承担责任。而证券公司等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也是虚假陈述责任的主体,当他们没有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时,也需要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文希望通过研究国内外立法现状,从保护投资者最大利益处罚,探求如何在上市公司以及中介机构之间分配法律责任。以及如何通过法律制度来捍卫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即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应当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季秀平在《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行为及其法律规制》(载《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中,研究了虚假陈述行为的概念和分类。将虚假陈述行为定义为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证券市场中的信息公开制度在有关文件中对有关证券发行与交易的重要信息作虚伪不实的披露或者故意遗漏、隐瞒的行为。从虚假陈述所处阶段来看分为发行和交易市场的虚假陈述。从信息公开的对象来看分为针对公众和监管机构的虚假陈述。此外还可以按照行为方式和行为主体等分类。季秀平研究了虚假陈述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行为主体、表现形式、侵害的客体和虚假陈述的主观方面。最后,季秀平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个角度,系统分析了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责任。
李文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法律框架研究》(载《现代商业》2021年第11期中),指出了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主要有三种,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发行。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着手,比较历部刑法对于证券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与此前相比,刑修十一扩大了发行文件的范围,大为提高了量刑幅度,较之前相比明显加重了对证券虚假称述行为的处罚。
陈洁在《证券虚假陈述中审验机构连带责任的厘清与修正》(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6期中),创新的将中介机构责任与审验机构责任区分开来。她指出,只有证券公司和证券经济公司才应当承担中介机构责任,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的是审验机构责任。而关于审验机构承担责任的来源,现行《证券法》 第 163 条将 2005 年《证券法》第 173 条中的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文字表述调整为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民法典》中规定的共同侵权与数人侵权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当证券法不足以解决问题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此外,两高还有若干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虚假陈述、审计侵权的责任。陈洁从因果关系的考量、过失的判断标准和原因力大小的衡量三个角度研究审验机构赔偿责任范围大小,阐明了新《证券法》下审验机构连带责任的界定及其适当性评析。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论文题目: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法律规制探究
2.摘要:本文从2022年新修订证券法、2022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新法规背景出发,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定义着手,从不同角度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概念进行论证和分类。随后,尝试论述虚假陈述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要件、表现形式、主观方面、客体要件和因果关系等。以虚假陈述的责任为主线,探求应当如何协调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和行政责任。这其中,应当更加重视行为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此引出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责任的主体,着重论述中介机构(审验机构)责任。最后,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出发,探索国内外集体诉讼制度的缺点和不足。
3.引言: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是指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证券市场中的信息公开制度在有关文件中对有关证券发行与交易的重要信息作虚伪不实的披露或者故意遗漏、隐瞒的行为。一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频发,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2022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颁布,本次证券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全面推行注册制、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这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一年以后,2022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对欺诈发行犯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等做了完善修改,标志着规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进入历史新阶段。由此,如何协调规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成为了法律能否产生实效,实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关键。
5. 参考文献
[1]范敏.浅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制度及其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1,(8):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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